世界立法法案第1

(由临时世界议会制定的原始法令)

世界立法法案编号: 1

简称: World Disarmament Agency Act 1982

颁布日期: 1982-09-11

法案文本#

世界立法第一号法案

取缔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
杀伤性武器并设立世界裁军署


认识到 废除战争要求实现彻底的核裁军并消除一切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作为人类在地球上生存的首要优先事项;

认识到 任何不立即规定彻底而普遍裁军的军备限制或裁军方案或提议都是不充分的,且只要存在任何核武器或生产核武器的设施,地球上的生命便无安全可言;

认识到 各国之间的裁军谈判以及民众反对军备的抗议已持续数十年,然而战争却接踵而至,军备大幅增加并持续增长;

认识到,并进一步认识到核战争的直接和极端危险,因此需要由一个代表全人类福祉的机构立即采取行动,以确保实现彻底而普遍的核裁军并消除一切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

因此,本临时世界议会于1982年9月第一届会议特此制定如下:

  1. 自临时世界议会通过本法案之日起,一切核武器以及本法案附录所界定的一切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在人类眼中并依据地球联邦宪法均应被宣布为非法。在地球上任何地方,设计、研究、试验、生产、制造、加工、运输、部署、安装、维护、储存、囤积、出售、购买或使用任何核武器或本文件所界定的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均应被普遍宣布为非法并予以禁止。

  2. 在本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应设立世界裁军机构,该机构有权并有责任执行本法案并监督全世界的裁军,目的是使所有核武器和本文件界定的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停用、拆除、转作和平用途或以其他方式从地球上消除,包括消除任何此类武器的设计、相关研究、试验、制造、运输、部署、储存、维护或使用。

  3. Until a more fully operative democratic world federation is established, the World Disarmament Agency shall be responsible to the Provisional World Parliament, and to a Provisional World Cabinet which shall be created by the Parliament. The World Disarmament Agency (WDA) shall have a Board of Trustees of from 15 to 275 members, of which not more than 30 may come from any one continent and not more than 10 may come from any one country, with not more than one-third at any time from any single continent. The Board of Trustees shall determine th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ing of the World Disarmament Agenc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bill and under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Federation of Earth, while at all times responsible to the Cabinet and Parliament. No Nation may have veto powers in the Decisions of the World Disarmament Agency.

    1. WDA 的理事会组成如下:

      最多50名成员由临时世界内阁任命;如果临时世界内阁在本法案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尚未运作,则由常设议会裁军委员会任命;

    2. 最多50名成员可由批准本法案的国家提名;

    3. 最多50名成员可由批准本法案的地方或区域当局提名;

    4. 最多25名成员可由批准本法案的大学或学院提名;

    5. 最多100名成员可由批准本法案的其他非政府组织提名。


  4. As part of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this bill shall be submitted for ratification and compliance by all national governments and by all national parliaments, together with an invitation for ratification and compliance by communities, cities, states, provinces, or other political districts, and by universities, colleges, schools, institutes, labor unions,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corporations, cooperatives, other businesses, and by individual citizens throughout the world and of every country. The U.N. Center for Disarmament shall be advised of this legislation and the actions arising from it. The disarmament required by ratification shall be consistent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7, Section A-9, of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Federation of Earth relating to paired ratification and disarmament.

    1. 批准本法案的个人将同意不从事任何与核武器或其他界定的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有关的工作,无论是在工厂、实验室、大学、政府机构还是其他场所,也不以任何身份参与任何核武器或界定的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的设计、试验、制造、运输、生产、部署、储存或维护。

    2. 批准本法案的国家境内的社区、城市、县、省、州或其他政治单位,包括已宣布为无核区的地区,应被宣布为无核武器区和无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区;并应在其宪法权力范围内并尽可能立即着手使其边界内的任何此类武器停用或失效。它们还应要求停止在其边界内对任何此类武器进行一切设计、试验、生产、部署、运输、储存或维护,并应将其边界内的任何此类武器连同生产此类武器的手段一并移交世界裁军机构控制和监督,以彻底拆除、转作和平用途或予以消除。

    3. 批准本法案的大学、学院、研究所和学校应立即停止并禁止在其管理或控制范围内进行任何与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培训或任何其他工作。

    4. 批准本法案的工会、公司、专业协会以及其他企业和团体应立即停止任何与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有关的工作,并应要求其成员、管理人员和雇员遵守,以使任何人都不从事任何此类武器的设计、试验、研究、生产、运输、部署、维护或其他工作。

    5. 批准本法案的每个国家政府或国家议会,均应要求立即使其边界内或在世界任何地方处于其管辖或指导之下的任何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停用并解除引信,同时立即停止对任何此类武器的一切设计、试验、研究、生产、运输、部署、维护、出售或购买;并应在停用之后,将对任何此类武器的监督和控制,以及生产或运送此类武器的任何设施,移交世界裁军机构,以彻底拆除、转作和平用途或以其他方式从地球上消除。


      1. 呼吁所有政府在其刑法典中纳入以下规定:制造、拥有和使用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属危害人类罪,任何对从事此类活动负有责任的个人,均应据此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受到起诉并交付审判。


  5. 在临时世界议会通过本法案六个月后,凡被发现违反本法案第一节的任何国家、国家政府、公司、大学、实验室或其他实体,或其官员,均应被宣布为违反世界法并作为世界不法者行事,并可被提交至依据地球联邦宪法设立的任何适当国际法院或世界法院,予以相应的审判和处置。

  6. 为在获得进一步资金之前为世界裁军局的工作提供资金,每一个批准本法案的国家、州、城市、地方当局、公司、大学或其他机构或实体,如有可能,将被要求认捐或捐助相当于其年度预算至少百分之一(1%)的款项。对于国家而言,每一个批准的国家将被要求认捐相当于其上一次军事预算尽可能接近百分之五(5%)的款项。

  7. 为制定设立世界裁军局所需的一切细节,临时世界议会的本届首次会议应选举一个常设的裁军议会委员会(PCD)。PCD 应由临时世界议会选出的 9 名成员以及由选出的成员增选的 8 名成员组成。PCD 应对临时世界议会负责并向其问责。


附录 - A

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的定义:

生化武器,包括神经毒气、细菌武器、大规模落叶剂、任何其他种类的毒气或生化武器;

燃烧弹、巨型爆破弹、杀伤人员弹、集束炸弹、中子弹及其他种类的炸弹;

巡航导弹、洲际弹道导弹、短程导弹及用于投送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死亡和毁灭性武器的其他导弹;

轰炸机、军用飞机和军用航空母舰;

战列舰、军用潜艇及任何其他海上发射的武器;

卫星武器或部署于、可从高层或外层空间或月球操控的武器;

激光武器及未来可能为大规模死亡和毁灭而研制的任何其他武器;

核武器、生化武器及本文所界定的所有其他武器的运载系统;

用于跨越国界运送军用武器的运载系统或手段。

信息内容:

合并文本: 将最初的法律行为及其后所有修正案合并为单一文件。

# 如英文文本与译文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应以英文文本为准,并视其为权威文本。

页面最后更新: 2026-07-11